对古代变法运动中吏治腐败的反思-山东大学纪检监察网
以史为鉴

对古代变法运动中吏治腐败的反思

时间:2013-02-21 09:41:0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从春秋时齐国管仲实行“三其国而伍其鄙”的新算法起,到十九世纪的戊戌变法,中国古代史载有名的变法二十次,可以说古代变法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全过程。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这数十次变法大多不是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改革。一些变法运动哗然开场,最后黯然收场,吏治不成功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重要因素。思考这方面的教训,也许对今天现实中的改革不无裨益。
        思考之一: 制度性约束的缺乏,导致各级官吏借变法与民争利
        中国古代从西周开始就以农业立国,到秦始皇更是规定“黔首自食其田”的一家一户式的小农经济为基本国策,而小农经济的分散、弱小与官商对土地财富的掠夺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死结”,历史上周期性的社会动乱都与此有关。有识之士希望通过改革来缓和社会矛盾,于是变法就产生了。
        西汉末年,土地的过分集中及农民沦为奴婢成为当时两大社会问题,所以当王莽以变法者的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时,京城里就发生了五十万人联名上书王太后要求王莽执政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说明王莽的变法是有社会基础的。但是王莽失败了,而且败得很惨,把自己的头颅也押上了祭坛。究其原因,除了王莽的改革远远超出时代的实际之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大大小小的执行变法的官员借变法之名行掠夺之实。
        如王莽规定限制土地买卖,定期根据农户人口的多少重新分配,把有些地主多余的土地以行政命令的方法收归国有后,再分配给无地农民。可执行这项措施的大小官员,把收归国有的土地巧立名目地划归自己名下,一夜之间就成了暴发户。为了给变法提供经济动力,王莽在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根据国师公刘歆的建议,下了“五均令”,即在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设立“五均官”,负责税收和赊贷,实际上是改革工商和税收制度,平抑物价,抑制商人。但是,负责改革工商的官员借变法之名贪赃枉法、巧取豪夺、囤积居奇,如洛阳的张长叔、邯郸的薛子仲等人,一个个都成了腰缠万贯的巨富,家财“巨亿”。这些变法的官员不仅垄断工商和税收,而且还垄断盐、铁、酒、山林和川泽之利,通过盘剥得来的利润,大部分归入各级官员的口袋,使得原来的变法者成为新的权贵,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改革者又需要被改革了。
        不仅王莽的新政如此,在历史上稍有影响的变法,其执行官员中多有吞噬改革果实与民争利的“硕鼠”,如北宋的王安石变法,在均输、青苗、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农田水利几个方面进行得轰轰烈烈,可执行变法的各级官员与民争利,成为富商巨贾,败坏了新法的名声,给保守派以可乘之机。如变法集团骨干之一的吕惠卿,为求名利,投王安石所好,“见王安石,论经义,意多合,遂定交”。可就是这个吕惠卿不仅在政治上首鼠两端,还十分“贪冒”,为丁母忧,贪钱“万五千”,并在家乡福建泉州霸占良田“千顷”,时评说他“怀张汤之辨诈,有卢杞之奸邪,诡变多端,敢行非度”。除吕惠卿外,其他变法重臣如章惇、曾布等人也都是贪得无厌“敢行非度”的人,《宋史》把他们列入“奸臣传”。王安石晚年深知自己的变法多为吕惠卿等人所误,每次想起无不切齿,往往写“福建子”三字以泄恨。
        借变法以营私的不法之徒史不绝书,正是这些人的作为,败坏了变法的名声,对于这些人,国家又没有相关的法令去制约他们,使原本满有希望的变法成为万民所指的龌龊事业,按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变法一旦失败,紧接着的就是社会风暴。
        思考之二: 靠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管控手段,致使人亡政息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变法”的难度一点也不亚于通过革命手段建立一个政权,这好比城市建设,旧城的改造远比建立一个新城要难得多,这就更需要吏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笔者在梳理古代变法史后发现,变法的领导者、设计者为实现自己变法的目标,往往不是依法治吏,而是以“人”治吏,依人而断。
        战国时的吴起变法、商鞅变法,都以“严”著称。商鞅为了“造威”,对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子贾处以重刑,有何法律依据?全是商鞅“独断”,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既然是人治,人死则法亡,商鞅最后逃亡时,秦国没有一家旅店肯收留他,原因是没有“商君”的令牌。吴起相楚后,短期内就强大了楚国,靠的是什么?亦是以人治吏,以“严”、以“暴”治国,表面上好像是以“法”治之,其实错了:如果真以法治国,以法治吏,那这种“法”就有连续性和不可替代性,不会因变法者的死亡而中断。可吴起也好,商鞅也好,都因变法死于非命,他们一死,变法停止,这就充分证明他们不是以法治吏、治国,只不过是通过野蛮、残忍的人治手段,然后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去强制维持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
        明代的张居正是历史上记载最详的以“严”治吏的变法者。明代的都察院是个有油水的部门,其官员外出巡访,都能得到大量的贿赂,于是,张居正下令:都察院的官员巡访回来后,必须如实报告受贿情况,如自动实报,死罪可改流放,不报被发现者,流放罪改死罪。有一官员以为自己与朝中一些大臣有旧而抗拒不报,张居正立即指示锦衣卫督办,然后把这位官员流放三千里,最后死在边所。
        关于以猛治吏,张居正有句名言:“吏不治则民慢,吏贪则民苦,要治天下当从吏始,不严,何以治之?”可张居正十年的变法措施,在他死后两个月就烟消云散,他本人被褫夺上柱国、太师的官衔、爵位以及文忠的谥号,其大儿子张敬修自杀,弟张居易、儿子张嗣修发配云南充军,原因之一就是治吏过猛,官吏们包括皇帝都恨他,他所倚重的变法官吏队伍也纷纷倒张,一切好像没有发生过似的。
        回头看来,历朝历代在变法实践中,对各级执行变法的官员采取过一些措施,可问题是:执行管控、惩治的手段和措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手段,没有长久性、延续性和不可替代性,只是人治的一种补充,所以变法者治吏不管有多严都不能解决官吏贪腐的痼疾。   
        思考之三:无法产生一支坚守变法理想的过硬的官员队伍
        中国历史上的所有变法,在执行程序上,都是从上而下,由顶层设计,郡县级官吏层层执行。因此,政府中的中、下层各级官员成了变法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成为变法的中坚力量。但是,对于变法的最终理想,变法的设计者与各级官吏往往大相径庭。变法的设计者怀有强烈的理想抱负,各级官员则被动执行,或者出于个人的利益需要成为变法的鼓吹者和参与者。由于缺乏主动的参与意识,又没有监督和约束,面对强大的物质利益,人性的弱点往往驱使各级官吏置自己的社会责任于不顾,疯狂贪敛,肆意掠夺。因为没有一支上下同心的、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官员队伍能健康地把变法推行下去,变法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
        在执行变法的过程中,各级官吏面对出现的问题,为了自己的利益大都采取欺上瞒下的处理方式。而囿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变法设计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发动的变法处于何种状况,对许多情况茫然无知。一旦变法的顶层设计者死去,改革就失去了原动力,整个官员队伍一下子变得无所适从,由于政治意识模糊,一些人也因此丧失了改革的动力,有的甚至改换门庭,投靠保守势力;同时,由于变法必然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尤其是权贵的利益,随着变法设计者的离去,就会出现对变法的清算。于是,变法只好宣告失败。
        因没有造就一支善于变法的官员队伍,吴起死,楚国变法终止,旧贵族疯狂报复;商鞅死,以太子老师公子贾、公子虔为首的保守势力则全面复辟;王莽的“变法”队伍由于倒行逆施,激起农民起义;王安石失势后,一夜之间新法被司马光诸人废得干干净净;张居正尽管以“严”著称,但其尸骨未寒变法队伍中的许多人就纷纷改换门庭,变法也烟消云散。正因“吏治无法”、“吏治无功”使许多次变法功亏一篑,社会也陷入“官逼民反”的周期性的社会动荡。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今天的改革开放尽管与古代王朝的变法有性质、内容、程序上的差异,一个是对农业社会的修修补补,一个是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飞跃,但从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中深层次的矛盾,使社会能和平、有序地向前发展这一点来看,古代的变法与今天的改革是一致的,是古代变法这一政治思维在新的时空领域内的继续,也因为如此,古代变法中存在的吏治问题在今天或多或少仍然存在。如果参与改革的官员的贪腐行为得不到制止,国家又没有约束与震慑各级官员的刚性法规,那我们国家的改革也许又要遇上与历史上多次变法相同的命运,这不是宿命,而是历史与现实对照后自然产生的警醒和忧患。                            
                                                                                                              (刘国祥)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