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必须事先与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协商并书面征得同意。各级纪委书记不得担任城建拆迁、重点工程项目总指挥等临时性职务。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坚决调离。这是记者近日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管理监督的通知》中获取的信息。
根据《通知》要求,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职,确保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各级纪委书记参与党委班子集体领导,重点监督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不得具体分管工业、农业、卫生计生、信访维稳、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得担任城建拆迁、重点工程项目总指挥等临时性职务。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部门党委(党组)班子中,不得具体负责人事、财务、资产和业务处室等工作,不得参加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安排纪检监察干部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城建拆迁、城市综合整治等工作,以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通知》对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干部选录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政治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作风不正和廉洁自律方面反映不好的人员,一律不得选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降低标准和违反程序选用干部的,一律予以纠正和处理。选拔任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同级党委(党组)必须事先与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协商并书面征得同意,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特别对廉洁自律方面有反映的,问题查清之前一律不予研究,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山东省纪委干部室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监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反映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认真调查处理。该省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记者 李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