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老虎”和“苍蝇”的倒下,令人拍手称快。可不少舆论不去关注这些问题官员是否贪污受贿,而是着重渲染其中的二奶、色诱、捉奸等有“色”话题,甚至一些部门在公布有关决定中,也对“生活作风”问题予以特别强调。结果,这些轰动社会的话题看起来更像是桃色新闻,而不是贪腐事件。
有人可能说,钱色不分家,有生活作风问题的官员一定会有贪污问题。但是,贪官之所以必须被追究,主要在于其腐败。腐败问题触犯的是法律,危及的是整个社会,是法律应该制裁的对象。作风问题触犯的是道德,危害的是相关家庭,是道德应该处理的范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对官员的道德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作为公共资源的支配者、公共权力的掌管者,官员确实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操守,在个人生活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但这种道德方面的要求,只能通过道德方面的措施来进行,既不能把法律问题道德化,也不能把道德问题法律化。
生活作风并不是官员道德操守的全部,官员作为公共资源支配者、公共权力掌管者,其首要道德要求应该是与此密切相关的职业操守,诸如严格限制公款消费、不接受涉及利益的吃请与礼物、杜绝渎职和滥权等,然后才是个人生活作风。
在这种津津乐道于作风问题的背后,反映出社会在如何认识官员和追究贪腐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概而言之,就是仍然没有摆脱“德治”思维,没有养成“法治”思考的习惯。舆论希望官员在个人道德上无可挑剔,但“德治”的最终结果,只能是把各种问题归结到普遍的人性弱点,或是具体官员的道德操守上,从而忽视导致贪污腐败之所以产生并蔓延的制度性缺陷,忽视从法治与制度的角度惩治贪污腐败。
治理贪腐,千万不能被生活作风问题遮蔽了眼睛。发现了问题官员,是道德的应限于道德,是法律的一定要进入法律。不放过任何一个贪官的最好办法,就是把他送上法律的审判台,而不是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